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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如何巧用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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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如何巧用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最基本的一个概念早已深入人心。《巴黎公约》,这个于1883年在巴黎签署的条约第4条A款规定:“在本联盟的任何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者权利继受人,从最初的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起,在一定期间(称为‘优先权期间’)内,在联盟的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的内容的申请应当享有优先权。”基于此又逐渐衍生出了按地域区分的“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概念。
  本国优先权
  参照《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我国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制度。《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而在《专利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中又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同时,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而且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如何巧用国内优先权
  上述内容使我国的本国优先权,即“国内优先权”拥有了鲜明的特点,也为中国企业提出和修改专利申请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 巧用国内优先权制度可以弥补早期申请带来的不足,可以实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间转换,还可以减轻申请人在申请过程的经济负担,有助于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现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4点国内优先权使用技巧,供大家分享:
  1、尽早提出专利申请,通过国内优先权后续完善申请
  由于我国采用的在先申请原则,因而鼓励抢先申请。申请越早,越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先机,并可防止不经意的公开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破坏。因此,作为中国企业,不需非得等到样品生产制造出来或发明创造做出成果鉴定后再申请专利,事实证明,这样的做法往往会导致申请人错失专利申请良机。因此,只要发明创造基本完成,构思成熟,技术方案完整,请求保护的范围明确时就可提出专利申请。此时,国内优先权的优势就展示出来了。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的做法,对在后申请进行实施例的补充,增加新的技术方案,修改完善在先专利申请,从而提高专利申请的授权可能。
  2、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间转化
  根据国内优先权的特点实现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间转化。例如,当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发现了影响在先申请的发明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件时,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的请求,就相同主题再次向SIPO提交要求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确保申请不被驳回。如果在先申请是一项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企业又在优先权期限内完成了该产品的生产方法,那么,企业就可以向SIPO就相同主题提出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的发明专利申请。
  3、合案申请而同享优先权,节省费用
  国内优先权制度可以使得申请人根据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原则,将在先提出的多个技术方案合于一件申请之中,以实现节省专利保护费用支出的目的。实践中,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有时会形成改进前后两项相关联的专利,如果没有国内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就需要同时维护两件专利费用。有了国内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的12个月期限内将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合为一项专利申请,这样就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前后两项申请合案申请而同享优先权,避免了实质审查中的重复工作,也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效率。
  4、巧用国内优先权可间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
  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还可以起到间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作用。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享有20年的专利保护期,该期限从中国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不包含优先权日。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在我国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行将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实际上起到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期一年的作用。
  国内优先权相关法律动向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鉴于目前只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才能享受国内优先权的情况,已经有人提出将以前不在此范围的外观设计专利也纳入到国内优先权的范围里来。届时,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也能享有国内优先权,势必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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