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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存在的误区有哪些?

    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有的企业或个人将将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变化使用。或则改变商标的原型将其进行另外的组合及修改。这些处理方式都是在商标法禁止的范围内。那么不遵守商标法擅自更改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是具有危害的。这样不仅会使自己的商标保护力度变弱甚至丧失,还会使自己注册的商标没有意义。在长期发展中实现不了企业的品牌价值。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上述第24、41条,说明凡是涉及商标标志改变或者注册信息更改的,均需要另行提出申请,其中的区别在于:1、商标名称、图形或组合变化,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2、 商标注册信息变更(包括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需提出变更申请。
  注册商标后任何产品都可以使用
  注册商标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那么商标时具有独占和排他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它只能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商标权人如果超出范围随意使用商标,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上述23条,说明下列情况需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1、在不同类别额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2、在同一类的其他产品上使用同一商标;3、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几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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