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 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 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即《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二、商标争议如何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基本原则和制度主要有: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回避制度;
(5)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商标争议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6)权利处分原则;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7)材料查阅制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此外,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经审理终结的商标争议案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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