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产品介绍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商标注册>
为什么要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联系方式

张家港搜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联系人:周聪
电话:0512-58799960
传真:0512-58799962
手机:18915703233

地址:张家港新鸿基大厦10楼东侧

版权所有:张家港搜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ICP备17049600号-1 品牌推广:网站制作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